組織章程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 系學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98年11月28日修訂
106年08月08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1. 本社團名稱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輪機工程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2. 本章程依據本校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3. 宗旨:本會的成立,在於提高本系同學對船舶機械的興趣,協助同學求學期間求知的慾望與培養同學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為宗旨。
第二章、任務
4.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管理學期之各活動
(2) 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
(3) 代表學生依校規出席校務有關會議。
(4) 對外循正規守則參與科系際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系師生聯誼活動。
(5) 本會為學生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映同學意見,代為溝通處理。
(6) 促進學生福利及有關事宜。
第三章、會員暨權利與義務
5. 凡本校日夜間部輪機工程系同學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6.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其辦法另訂之)。
(2) 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3) 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7.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本會之決議案。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 繳納會費。
8. 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利。
(1) 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2) 有妨害本中心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9.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會。
(1) 本校學籍消失者。
(2) 休學或定期停學者。
(前項出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其退費比照一般退費標準。出會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入會。)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10.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11.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其下共設有公關組、總務庶務組、活動組、文書組、攝影組、美工組等六大組別。
(98年11月28號修訂)
12.除會長經由本會會員投票表決,底下幹部經由會長推薦或自行推薦,經過指導老師任可擔任。
13.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綜理業務,並得代表本會參加校務等重大會議。
(2) 召開並主持學會之各種會議。
(3) 列席學會各活動之會議,協助其工作之推展。
(4) 督導各活動執行祕書辦理系內學生活動。
(5) 系內活動計劃與經費概算之編列。
(6) 溝通與了解全校學生有關事宜。
(7) 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14.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任期每年五月至次年四月底止,其候選人登記資格為:本校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者。
15.本會會長之選舉以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得票數最多者為會長。
16.會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之。
17.本會負責劃協調有關各系科學會之共同事務,各系科設系科學會推動全校各系科或系科際之活動,並蒐集、溝通、反映全校同學之意見與建議。
18.本會所有幹部任期均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19.本會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依各級會長自定獎懲辦法獎懲之。
20.各組職務如下:
(1) 公關組:本會之活動、聯繫、交流,支援他。
(2) 總務庶務組:本會活動之總務及一切雜務,支援他組。
(3) 企劃宣傳組:本會活動之活動企劃、宣傳,支援他組。
(4) 文書組:本會活動、會議之文書作業紀錄。
(5) 攝影組:本會活動之拍照存檔、器材搬運,支援他組。
(6) 美工組:本會活動之佈置場地、製作道具,支援他組。
(98年11月28號修訂)
第五章、會議
21.本會之會議分為:幹部會議、會員大會、各活動之籌備會等。
2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
23.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
(2)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3) 其他有關學會事務之審議。
24.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由會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學期期初、期中、期末三次。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函請召集之。
25.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能執行時,由副會長代之。
26.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宣佈流會或改開座談會,決定下次會議時間,並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如連續流會二次,第三次開會時實到人數為法定出席人數。
27.下列各款事項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或組長之處分。
(3) 財產之處分。
28.各組組員之組員會議之任務如下:
(1) 推選組長、副組長。
(2) 協調所屬活動之工作。
(3) 分配活動之籌備工作並交付各組員承辦與執行。
(4) 檢討活動工作成果,並由組長提出報告。
第六章、經費
29.本會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名款:
(1) 會員所交之會費。
(2) 學校活動補助費。
(3) 學生活動中心補助費。
(4) 特別捐款。
(5) 存款利息。
(6) 前屆移交之款項。
30.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使用統一收據。
31.本會收入之款項,由指導老師存入金融機構,而活動所需預支的金額皆需經由總務庶務組長、會長、指導老師同意才得領取,作帳由會長、總務庶務組長負責。
32.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學期結束後編列明細帳交由總務庶務組長、會長、系主任審核之並存於科學會資料夾內。
33.本會除舉辦活動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可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也絕對不可收受任何賄賂,違者依校規嚴懲。
34.本會系會費得以實情調整,且須依正常程序辦理。
第七章、附則
35.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陳報系辦公室備查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