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
依本校之校外實習辨法,本系校外實習區分為集體實習及分發實習:
(1) 集體實習:於學期中利用國內符合STCW國際公約所規定之主機推進馬力大於750瓩船舶舉辦集體實習約一週,撰寫實習報告。
(2) 分發實習:四技生於大四或二技生於二年級下學期(需為輪機科畢業學生)可選修「校外實習」選修課程,至航運公司參加海上實習,或至輪機相關行業工廠陸上實習。
通過航海人員測驗者由本系接洽各大輪船航運公司爭取學生實習員額。
實習時間不得低於180天(12學分選修課程),由學生填寫實習報告、心得報告及訓練紀錄簿,並附考核成績表,由實習機構主管及本校督導教師評分彙整,送實就組及教務處課註組登錄。